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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兰 保密协议

本保密协议(以下简称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签订日期】签订:
委托方(甲方):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方(乙方):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委托乙方处理【具体债务纠纷相关内容】,在合作过程中,双方可能接触到对方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敏感信息,为保护双方合法权益,明确保密责任,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保密信息定义
本协议所称保密信息是指双方在合作过程中,一方(“披露方”)向另一方(“接收方”)披露的,以任何形式存在的、与债务纠纷处理相关的所有非公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 甲方提供的债务人个人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等;
  1. 甲方的财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状况、收入情况、债务构成等;
  1. 乙方在债务处理过程中获取的债务人资产线索、还款能力评估报告等相关文件及资料;
  1. 双方在合作过程中签署的各类协议、文件、会议记录、沟通内容等;
  1. 其他双方明确标识为保密信息或根据信息性质应视为保密信息的内容。
二、保密义务
  1. 接收方应对保密信息予以严格保密,未经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泄露、转让或允许第三方使用保密信息。
  1. 接收方应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保护保密信息,至少应采取与保护自身同等重要信息相同的保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接触保密信息的人员范围、使用保密技术手段、签订内部保密协议等。
  1. 接收方仅能为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债务纠纷处理目的使用保密信息,不得将保密信息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三、保密信息的使用限制
  1. 接收方应确保接触保密信息的员工、代理人、合作伙伴等知悉并遵守本协议的保密义务,并对其违反本协议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1. 若接收方因法律、法规、司法程序或政府机关要求必须披露保密信息,接收方应在披露前及时通知披露方,并协助披露方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以减少保密信息的披露范围和影响。
四、保密信息的返还与销毁
  1. 本协议终止或双方合作结束后,接收方应立即停止使用保密信息,并在【X】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原件、复印件、电子文档等)返还给披露方或按照披露方的要求进行销毁,并向披露方提供书面确认文件。
  1. 接收方应确保已从其系统、设备及存储介质中彻底删除保密信息,且无法恢复。
五、违约责任
若接收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应向披露方支付违约金【X】元,并赔偿披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调查费用、律师费用等。
六、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条款
  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合作结束后【X】年。
  1.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或盖章)
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受托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或盖章)
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以上协议是基于合法债务纠纷处理的模拟内容。再次提醒,讨债公司在我国无合法经营资格,如果你有债务追讨需求,建议通过律师事务所等合法途径解决,若需要合法债务处理相关协议,我可以进一步为你优化。

舒兰市地理位置优越,地处长白山脉张广才岭与老爷岭汇合处,向松嫩平原过渡地带,位于北纬43°51′至44°38′,东经126°24′至127°45′。南接化工之城吉林市,北联黑龙江省省会哈尔滨,西隔松花江与九台市相望,东与蛟河市接壤,隶属于吉林省吉林市。舒兰建县虽然较晚,但早在原始社会末期就有人类活动。据近年来考古文献记载,法特黄鱼圈文化遗址(位于法特乡黄鱼村西二百米的珠山上,总面积约四万平方米),出土的豆、罐、壶杯等文物,均属于这个时期的“西团山文化”,这就说明在原始社会时期,我们的先人就已经劳动、生活在这块土地上。以后,又经历了古肃慎时期;从汉代到北魏时期属于扶余奴隶王国,后被高勾丽所侵;唐朝时候是渤海王国的辖地;明代属阿林卫地;清初为扈伦乌拉族所据,大部区域为打牲乌拉总管衙门统辖。清代康熙九年(1670年),宁古塔将军开始主持修筑柳条边墙,南从开原县威远堡边门起,北到法特东的亮山上。法特哈门边内(后又名巴彦鄂佛罗边门)是此段边墙最北头的一个边门,位于舒兰境内。边门设防御人员,管理边禁采捕事宜。雍正三年(1725年)设巴彦鄂佛罗旗属,负责边门的守卫、开关、来往行人的稽查。在法特哈门和溪河还有法特哈驿站和舒兰驿站,清朝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驿站改为文报局,民国时期又改为邮政局。在此前后并设有官庄一座,主要管理官田交纳赋税。随着清朝封禁政策逐渐失去作用,到咸丰十年(1860年),吉林将军向皇帝奏折,要求开发舒兰平原三十万亩官荒,从此大量的关内流民进入舒兰境内,西部、中部地区逐渐繁荣起来。